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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the article: 上海公民孙洪琴“进博会”期间被关黑监狱维权系列报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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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1月1日至10日,上海公民孙洪琴被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关进黑监狱迫害10天致病。被关押期间,孙洪琴要求朋友徐佩玲帮孙洪琴叫来了120救护车。但是救护人员对孙洪琴不予救治。孙洪琴不服,于是向上海市卫生局投诉。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于2018年12月14日为孙洪琴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
1、不送孙洪琴去医院救治、有派出所民警和街道工作人员决定并签字认可。
2、本次任务,未收到相关费用。
孙洪琴不服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18年12月27日已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孙洪琴对于自己被关黑监狱案,于2018年12月6日已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提出《刑事控告》,但是静安公安分局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孙洪琴于12月17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监督立案申请书”,至今未收到回复。
12月25日,孙洪琴向公安部递交了“监督立案申请书”,同时向静安区纪检监察委递交了“监督立案或由监察委直接立案申请书”。
孙洪琴的《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孙洪琴、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手机:15900775907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226号3号楼100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636号
复查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民警和街道工作人员两个签字人的具体姓名?和单位名称?
2、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是谁?叫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来签字的人具体姓名?(是否是一个中年光头)
3、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为申请人作心电图、葡萄糖、指脉氧检测体检结果?
4、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为什么不收费?依据是什么?
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中对申请人已作出诊断:“意识正常、问诊切题”据此申请人是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公民。
2018年11月7日申请人感觉头好痛手脚发麻有点不受控制的抽搐,于是就叫朋友帮忙拔打了120救护车。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对申请人作了简单检查后、不送医院作进一步诊断和治疗,被申请人已经违反了120救护程序的规定,这是违法的也是不可思议的很奇怪的行为,但是、更奇葩的是不知是谁?居然叫来了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让其签字认可,不送正等待急救的申请人去医院救治,然后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的苦苦求救、弃申请人空车而回,申请人的身心遭遇了极大的伤害。对此,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况且被申请人已了解:“申请人已数天不吃东西”一个正常的人几天不吃东西难道不需要救治吗?既便是个牙痛病人、救护车既然已到现场、也没有理由更没有规定可以拒送病人去医院,空车而回。再退一万步来讲:“申请人确实不需采取急救措施”也应该追究 18121439381手机的主人申请人朋友的责任,是朋友用该手机呼叫120救护车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论不到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来担这份责任,他们没有这个义务、更没有这个权力。据此意见书的答复申请人无法接受,因此被申请人必须明确告知两个签字人的具体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申请人要问他们的权力从何而来?
2、被申请人是个医生、申请人是个病人、申请人在呼救 、被申请人去救治,一个在履行权利一个在履行职责。任何人都无权违法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是、不知为什么?怎么会?是谁?竟然叫来警察和街道领导剥夺申请人的就医健康生命权利,被申请人也放弃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对此,被申请人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是谁叫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来的?具体姓名?为什么?
3、申请人感觉身体不适,被申请人应当将对申请人所作的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这是申请人的知情权,是被申请人的义务。
4、中国目前至今看病化验检查配药还是要付费的,120救护车那更是一个付费性的服务。11月7日因申请人的呼救,救护车已到达现场、救护医生已对申请人作了检查看了病,申请人已占用了医疗资源。但奇怪的是、被申请人既没有叫申请人付费也没有叫打电话要救护车的人付费,这钱不是被申请人个人的、被申请人是没有权力不收费的。那怕是救护车到现场被急救的病人经检查已死亡,没必要再送医院急救了,那也还是要付费的。因此申请人请被申请人告知:“11月7日申请人叫的120救护车费用是谁承担的”但是被申请人在意见书中告知“本次任务,未收到相关费用”可见被申请人是在答非所问,被申请人必须告知:为什么不收费?
以上四点请求事项请复查部门,依法复查后答复申请人。谢谢!
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孙洪琴
2018年12月27日
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孙洪琴的《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孙洪琴、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手机:15900775907
联系地址:上海市虬江路1226号3号楼1001室、
邮编:200071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法人:潘子罕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415号
申请监督事项
1、监督被申请人立案、或给予不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由监察委立案调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去管辖地芷江西路派出所递交刑事控告状,警号033746接待警察告知:“被控告人街道是我们的领导,我们不受理,你去我们的上级部门控告”于是控告人当日就将控告状用挂号信方式邮寄给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潘子罕局长收。根据[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及时审查办理。……,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申请人经向邮政局查询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刑事控告状”至今已超过3日和7日,申请人没有收到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公安刑事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用挂号信方式已向被申请人上级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监督立案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答复。同日申请人向静安区检察院提请、监督立案或依法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的申请,举报、控告、申诉立案接待检察官告知:我们检察院只对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书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不肯出具通知书,不归我们管。你要告公安机关违法归监察委管辖。因此申请人特提请监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刑事控告状》不立案也不给予不立案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刑事控告》予以立案调查。
附:刑事控告状
致: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
申请人:孙洪琴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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