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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18年9月20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华林派出所警员故意构陷、暴力袭击、非法拘禁、脱衣羞辱后,对涉案的荔湾区公安局相关警员已向广州市监察委、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但上述部门至今未予立案。
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20日,本人向广州两级行政法院提起四项行政诉讼,但广州两级行政法院对我所提各项诉讼仅收件不立案、亦拒绝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广州两级行政法院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依法立案,明目张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损害法院及司法形象。
无奈之下, 2019年1月2日,我在新一年第一个工作日来到广州市监察委,对广州两级行政法院院长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提起刑事控告。
广州市监察委负责接待的65号工作人员接收了我所提交的控告书等文件,但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对广州两级行政法院所提起的刑事控告应由广东省监察委管辖,其会将控告书转交广东省监察委,同时建议我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两级行政法院拒绝立案行为进行控告,因为广东省监察委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派驻工作人员驻点办公,专辖各级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
附:刑事控告书
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被害人):孙世华,基本信息略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刘军, 性别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二:张应杰,性别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控告请求:对二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依法追究。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系广州执业律师,在2018年9月20日前往荔湾区公安分局华林派出所办理一起案件时,遭到华林派出所相关警员故意构陷、暴力袭击、非法拘禁、脱衣羞辱等,详细情况见附件本人事后书写的事情经过。对相关警员所涉犯罪,控告人已经向广州市监察委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报案和控告。
为了掩盖自己所管辖的公务人员对控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巅倒黑白、裁赃陷害的于2018年11月17日作出了对控告人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见附件处罚决定书)。
2018年11月20日,控告人不服该行政处罚,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立案窗口收取了原告的诉讼材料后,出具了收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如果不立案,则应当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时至今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立案。
此前的2018年9月17日,控告人起诉广州荔湾区公安分局强制传唤行为违法之立案情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亦以同一种方式怠于履行立案职责。控告人对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直接向其上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亦不立案,甚至都不接收控告人要提交的诉讼材料。2018年11月2日,控告人就荔湾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荔湾府行复[2018]11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提行政诉讼亦不立案。
控告人认为,控告人作为执业女律师受到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华林派出所相关警员故意陷害、极尽侮辱一事,有一股幕后黑恶势力进行了全方位的操控,欲为了包庇纵容个别违法犯罪之警员而不惜搭上整个广州市警察机构和警员之形象声誉,甚至还要搭上法院的司法信誉,操纵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级法院,使该两级法院明目张胆的严重违背法律、严重损害法院及司法形象,对原告的起诉不依法立案审理。
在社会公众特别是法律从业者律师行业如此关注的一个重大事件之中,法院如此形象扫地的违法裸奔,简直是在扇依法治国的耳光,让最高法院以及无数法院多年来推进司法公正的努力所积累的一点良好形象在广州地区几乎能毁之殆尽,尽管罪魁祸首在于幕后操控之黑恶势力,但是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亦难辞其罪咎。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之行为,已经不是玩忽职守的不作为,而是积极配合幕后黑恶势力,充当破坏法律实施的马前卒,已经是积极作为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且已经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且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故此控告,请求依法调查处置。
此致
广州市监察委员会
报案人:孙世华
代理人:张磊律师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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