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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the article: 尹旭安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对大冶市公安局残暴、漠视公民生命严重侵犯人权、滥用公权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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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湖北人权捍卫者尹旭安因质疑2019年2月下旬在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在病情没稳定受到公权干扰,被院方强行让出院。于2019年3月1日打算去北京诊治,被大冶市公安局和保安镇人民政府强行从武昌火车站绑架回当地非法拘禁三天。
在第三天病情发作,大冶市第四医院经检查认定病情相当严重,当即让尹旭安住院治疗。但第四天(2014年3月4日),大冶市公安局和保安镇人民政府非但不顾尹旭安病情极需住院置之不理,反而在尹旭安多次提出非法拘禁拘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大冶市公安局准备拘留时。
尹旭安多次以非法拘禁禁和拘留违法,并以重症申请暂缓执行,但大冶市公安局还是对尹旭安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决定。拘留期满后,尹旭安因极度不舒服,马上到大冶市人民医院检查,高血压达到260/150。因随时有可能中风,及爆血管危极生命的可能,马上让尹旭安转诊到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因经济及其它多方面原因,尹旭安一直在家静养。
现尹旭安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对大冶市公安局残暴、漠视公民生命严重侵犯人权、滥用公权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尹旭安,性别:男,年龄:4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40827XXXX,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金塘村尹四房湾38号,住址:大冶市保安镇金塘村四组16号。
委托代理人:刘迎新,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电话18513076610。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地址:大冶市新华路75号,法定代表人:林海峰,局长,电话:0714-8712490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复议请求:
撤销大冶市公安局2019年3月4日冶公(保)行罚决字〔2019〕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为达到对申请人非法拘留之卑鄙目的,以厚颜无耻、无中生有、无限夸大、生搬硬套的荒谬手法,以臭名昭著的“文革”思维和“文革”语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强行拼凑了以下莫须有和令人啼笑皆非的所谓违法事实:
1.(2018年12月27日)申请人刑满释放后,保安政府、保安司法所等部门对其进行救济、工作安置和法治宣传,申请人对相关部门的帮扶工作置若罔闻。
2.申请人四处串联,与襄阳的重点人徐彩虹、湖南的重点人欧彪峰和大冶的重点人刘进兴见面。
3.申请人扬言要去北京告状,声称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看守所的羁押和监狱的服刑属于非法拘禁。
4.2019年2月28日,全国“两会”期间,申请人购买了3月1日武昌--北京西的Z36次火车票,无理进京状告黄石市看守所、大冶市法院、蔡甸监狱等部门,制造社会不稳定,后被保安政府工作人员劝返回保安。
5.申请人在劝返途中和回保安后多次威胁政府说:“两会期间”,政府最好是出资送他去新疆、海南、云南等地旅游散心,否则不配合保安政府工作,还要在今年的“六.四”事件三十周年、“对越自卫还击战”四十周年、建国七十周年、武汉国际军人运动会等重大敏感时期搞出有负面影响的重大事件。
处罚决定书荒唐、滑稽地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尹旭安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包括(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共四项,而处罚决定书仅仅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地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并未而且也不敢明确指出是根据该条四项中的哪一项对我非法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所列上述五项所谓的违法事实无疑均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的前三种情形,那么,大冶警方显然是故技重施,以2017年对我强行炮制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的同样手法,再次祭出寻衅滋事(罪)这个可以任由警方随意挥舞的口袋罪法宝,再次以所谓的寻衅滋事对我强行行政拘留,却又做贼心虚、色厉内荏,自己都明知这个寻衅滋事的法宝套用的实在牵强,自己都觉得极端搞笑,所以竟然不敢在处罚决定书上明确指出我的所谓违法行为到底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哪一项!大冶警方如此大耍流氓,揉捏、玩弄法律,自娱自乐,自得其乐,实在可悲、可鄙!
寻衅滋事本质上只能是强者对弱者无事生非、没事找茬的欺凌,绝不可能是弱者针对强者,绝不可能是弱势如申请人一介草民针对武装到牙齿、对申请人这样的草民炮制了三年半寻衅滋事罪冤案并把申请人逼得没有活路的大冶市公检法!在法律上、法理上、常识上,公民个人从来都绝对不可能寻政府的衅、滋政府的事!寻衅滋事必须有被侵害的对象,必须有被寻衅、被滋事的受害人。试问大冶警方,尔等以所谓的寻衅滋事对申请人强行行政拘留,那到底寻了谁的衅、滋了谁的事?申请人的寻衅滋事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谁?是大冶公检法吗?公检法有枪有手铐,申请人能寻得了他们的衅、滋得了他们的事吗?
所以,不仅此次大冶警方悍然以寻衅滋事强行行政拘留申请人(却又不敢明确认定上述五个所谓的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是非法的,2017年大冶公检法对申请人强行炮制寻衅滋事罪(寻政府的衅、滋政府的事)更是非法的!大冶市法院2017年5月27日以寻衅滋事罪对申请人强判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更是无可争议的冤假错案!既然是冤假错案,申请人就不是犯罪人,不是刑满释放人员,上述第一项所谓违法事实“保安政府、保安司法所等部门对其进行救济、工作安置和法治宣传,申请人对相关部门的帮扶工作置若罔闻”就纯属胡扯八道!申请人不需要什么“救济、工作安置和法治宣传”,申请人需要的是大冶公检法给申请人纠正冤案和国家赔偿!对这种强行把申请人视为犯罪人和刑满释放人员的非法的、假仁假义的、不从根本上解决申请人的冤案纠正问题的“救济、工作安置和法治宣传......帮扶工作”,申请人当然有权利、有理由“置若罔闻”!申请人的置若罔闻完全合法!需要接受法治宣传的是对申请人炮制寻衅滋事罪冤案的大冶市公检法,而不是被大冶市公检法炮制冤案的申请人!
必须声明:申请人是因质疑在湖北省人民医院受到公权干扰,在病情没稳定,被强行让出院。准备去北京诊治病情的,而不是去告状。不要说申请人没有“扬言”,假设就算是去上访的话,申请人由于三年六个月的寻衅滋事罪是冤假错案,当然有权告法院的判决当然是错误的,以及看守所超期羁押、不让律师会见、重症不治疗(不适宜羁押)、酷刑和监狱的服刑的一些情况!去包括最高司法机关所在地在内的北京以及任何其他地方告状,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等法律确保的基本人权,这样的合法告状焉能被大冶警方污蔑为“扬言”!而且,申请人还不至于愚蠢到明明没有被黄石市看守所羁押,就去告其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之说是指:2019年3月1日,大冶市公安局和保安镇政府把申请人从武昌火车站候车室绑架回保安后,非法在天虹宾馆那三天。
襄阳人徐彩虹、湖南人欧彪峰和大冶人刘进兴或是被本地腐败官员欺凌、合法合理诉求长期不不到解决,或是急公好义、乐于助人、勇于行使公民权利的优秀公民,却均被当地官方暗中非法认定为所谓的“重点人”,而大冶市警方对我的所谓处罚决定书竟然公然宣称徐彩虹、欧彪峰、刘进兴分别是襄阳、湖南、大冶的什么“重点人”,竟然把警方内部本属见不得人的、鬼鬼祟祟的、违法和违宪的“重点人”认定潜规则公告天下,实属无知无畏!大冶警方对法律、法治的藐视和践踏已达赤裸裸和肆无忌惮的程度!即便徐彩虹、欧彪峰、刘进兴是各地官方暗中非法认定的“重点人”,我与他们见面难道竟也是违法的?竟也构成寻衅滋事?竟也应该被行政拘留?申请人与他们见面焉能被大冶警方以“文革”语言污蔑为“四处串联”!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更况申请人与徐彩虹并未见面!申请人与欧彪峰、刘进兴见面完全合法!相反,倒是大冶警方暗中监视申请人的微信通讯、暗中获取我的微信朋友圈中与欧彪峰、刘进兴的合影照片才是完全非法的!大冶警方竟然胆敢公然把非法获取的照片作为据以对申请人强行行政拘留的所谓证据,何其愚蠢!何其无知无畏!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申请人作为中国的公民享有天然的随时前往北京的权利!“两会”期间我就不能去北京了吗?申请人“购买了3月1日武昌--北京西的Z36次火车票”,也违法了吗?也构成寻衅滋事了吗?大冶市公检法于2015年5月27日--2018年12月27日非法对申请人炮制寻衅滋事罪冤案,黄石(实为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法院、蔡甸监狱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羁押、审判、关押期间所作所为,当然是非法的,申请人准备进京看病(就算是去了北京告状)完全合法、合理,又焉能被大冶警方污蔑为“无理进京状告”?难道仅仅应为大冶公检法拒不纠正我的冤假错案,就认定申请人“准备进京状告”是“无理”的吗?依此强盗逻辑,难道被冤杀的河北聂树斌、内蒙呼格吉乐图的冤案在被纠正以前,他们父母的不懈申诉也是无理、也是寻衅滋事吗?
申请人合法准备进京看病,保安政府工作人员却悍然违反中央政法委等机关禁止地方政府派人进京截访(何况是看病)的三令五申,仍然非法在武汉对申请人进行拦截。大冶警方无知无畏,不以保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在武汉拦截行为为耻,反倒把他们的非法拦截看病人员美化为“劝返”,反而污蔑申请人准备进京看病是“制造社会不稳定”,公然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践踏法律!真正制造社会不稳定的是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对申请人炮制寻衅滋事罪冤案的大冶市公检法及其相关人员,而不是蒙受冤狱的申请人!
至于污蔑申请人“在劝返途中和回保安后多次威胁政府说:‘两会期间’,政府最好是出资送他去新疆、海南、云南等地旅游散心,否则不配合保安政府工作,还要在今年的‘六.四’事件三十周年、‘对越自卫还击战’四十周年、建国七十周年、武汉国际军人运动会等重大敏感时期搞出有负面影响的重大事件”,则纯属无中生有、欲加之罪、虚无缥缈!如前所述,申请人是大冶市公检法炮制的寻衅滋事罪冤案的受害人,不是犯罪人,不是刑满释放人员,保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维稳工作是非法的,申请人当然有权“不配合保安政府(维稳)工作”!
综上,大冶市警方大搞“文革”式打击报复,顽固奉行罪行擅断的陈腐强权思维,肆意玩弄、阉割法律,滥施处罚,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纯属非法,现依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复议申请,请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此致
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尹旭安
2019年4月 11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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