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付卷”致冤案得不到纠正,岳氏父子不服三级法院驳回通知向周首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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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16日,本网获悉: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农民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不服镇江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三级法院违反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对再审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可能与“付卷”中领导干预有关,根据刑事诉讼法院长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提交了申诉材料,希望周首席能依法启动院长监督程序。

鲜为人知的案卷“付卷”,因央视名嘴崔永元爆料陕西千亿矿权案案卷在最高法院内被“盗”,及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为防遭不测,用视频讲述案卷在办公室神奇“盗”而让人有所了解,原来“付卷”也叫内卷,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意见,更多的是领导法院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案件的意见,甚至是批示。“付卷”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属于潜规则的“付卷”制度,说白了,就是审案的人没有权力判案,决定判决结果的人却是不参加审案的领导,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键是,一旦一个案件出现这种“付卷”,基本上就是冤假错案,且绝不允许受害的当事人查阅、复制,上级法院收到这一类案件的申诉后,几乎百分之百不会依法审查,给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昭雪的机会。

既然现实中出现“付卷”的冤假错案,受害者申诉几乎百分之百会被上级法院以通知书而非裁定书的方式驳回,那么反过来印证了,一旦出现只要是个思维正常的人就明白是冤假错案,但当事人无论怎样申诉,都会被通知书形式驳回时,基本上就可以断定该案出现了“付卷”。

观察“付卷”现象,不仅会出现在重大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中,譬如真凶出现仍然长期得不到改判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及陕西千亿矿权案等,而且更多的是出现在征地拆迁的案件、及针对维权人的打击报复案件中,历经一审公然枉判,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避重就轻改判,上诉遭驳回,申诉连续遭通知驳回的镇江岳氏父子的被“爆炸罪”构陷案,就属此类案件的典型。

事实上,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曾因为申诉需要,在2018年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与丹徒区法院要求查阅案卷,均遭到拒绝,就连正卷都不允许查阅与复制。好在岳根荣无意间获得了2014年镇江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时,给一审法院丹徒区法院的一份函,该函的内容证明这两个“人民”法院都很清楚,所谓的岳氏父子的“涉嫌爆炸罪”案,完全不能成立。

从申诉材料的投递信息,最高法院已经于2019年元月14日签收了岳氏父子的申诉材料,但这位要向提出“司法独立”的人亮剑的首席大法官,会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吗?本网将对岳氏父子俩的伸冤行动继续关注。

附:《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岳根荣,男,195311 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531128481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岳巷53号。联系电话:13151692058

申诉人:岳志毅,男,19797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21979071248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岳巷53号。系岳根荣儿子。

申诉人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刑监字第001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9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依法对本案提审;

二、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 徒刑初字第00038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起因与基本事实是,20121218日上午,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由其雇佣保安人员、及驾驶大型挖掘机的施工人员等,来到申诉人位于丹徒区新城光明社区岳巷53号的房屋前,不仅推倒了申诉人房屋前的5亩地油菜、1500颗桃树,还在申诉人房屋旁边强行深挖,导致房屋前的两口水井被填埋,家中彻底被断水、断电、断路。为了阻止房产商的违法侵害行为,申诉人父子俩向参与破坏的人员扔了烟花爆竹与酒瓶,结果父子俩不仅被打伤,还于同日被公安以“涉嫌爆炸罪”为由刑事拘留,然而由丹徒区检察院批捕、起诉。

20131221日,在所谓“爆炸罪”案脚部被燃烧物烧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的保安李建明,坚持不出庭的情况下,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徒刑初字第00070号一审判决,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爆炸罪判处申诉书父子俩各有期徒刑三年。

2014416日,即在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213日经过开庭审理,作出(2014)镇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丹徒区人民法院附发回重审的函一份,其中要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时注意5点【见该证据】,证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很清楚,申诉人投掷的是燃烧物,而非爆炸物,侦查机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2014930日,丹徒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后作出(2014)徒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认为申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申诉人犯爆炸罪,免于刑事处罚。申诉人不服该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以:“1、申诉人根本没有扔过绑着鞭炮且装有不明液体的酒瓶,由案卷证据中的现场视频佐证,即便按照一审判决中罔顾事实的认定,也是扔在自家围墙和院子里,没有扔在公共场所,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2、侦查机关送给鉴定机构做实验的绑着鞭炮酒瓶是保安从申诉人的家中提取,程序违法,且鉴定人员做爆炸实验时,这个装置没有发生整体爆炸。3、侦查机关为保安李建民做的伤情鉴定,证明其脚是被烧成轻微伤,不是被炸成轻微伤。也就是说,这两个物体绑在一起仍然是属于燃烧物,而不是爆炸物。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了爆炸罪,但又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不仅与事实不符,在法律上自相矛盾,因为一旦构成了爆炸罪,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也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处罚于法无据。申诉人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面对错案不敢纠正,无疑是怕承担办错案的责任,怕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这种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5、一审判决认定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申诉人房屋地块建设用地合法手续、及已经与申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均无缺乏证据佐证。”为由,提起上诉。

2014121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申诉人的上诉案开庭审理后,作出(2014)镇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父子不服该终审裁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51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按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诉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就以“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作出(2015)镇刑监字0000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父子不服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65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未按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诉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就以“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作出(2016)苏刑监字001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父子不服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起再审申请。

20189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同样未按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诉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就以“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作出(2018)最高法刑申9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父子不服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院长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区分局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证明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申诉人房屋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手续【见该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三份驳回再审通知书,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二、申诉人为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害而投掷的属于燃烧物,而非爆炸物,证明原审判决、裁定、三份驳回再审通知书,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爆炸罪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侦查机关在提取本案证据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案件定性严重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监督程序,提审本案,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指定人民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元月 

附:
1、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及三份驳回再审通知书;
3、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函;
4、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区分局的依申请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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